镇江焦山碑刻博物馆志愿者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根据国家志愿者相关条例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志愿者是基于良知、信念和责任、不为物质报酬、志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义务服务和帮助的人。

第三条 焦山碑刻博物馆志愿者是利用自身特长来补充博物馆人力资源,以传播和宣传博物馆科学文化知识和服务社会大众为己任。

第二章 志愿者

第四条 志愿者基本条件

一、热心公益事业,有意无偿服务社会;

二、具有良好文化素养,具备专业特长者优先;

三、年龄一般在18周岁(含)以上,55周岁(含)以下,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,身心健康,男女均可。

第五条 志愿者招募程序

一、提出申请(书面报名);

二、符合条件者(参照第四条)填写《镇江焦山碑刻博物馆志愿者报名表》;

三、通过面试、业务初试者,签署协议,接受培训,合格者方可上岗。

第六条 志愿者承担义务

一、履行服务承诺,服从焦山碑刻博物馆的任务分配和安排,一般每月工作一次,时间1-2小时;

二、维护焦山碑刻博物馆和志愿者的形象,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未经授权或具有营利性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;

三、遵守博物馆从业者的职业道德,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;

四、维护焦山碑刻博物馆及博物馆志愿者形象,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,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;

五、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七条 志愿者享受权益

一、免费参观焦山碑刻博物馆的陈列和展览;

二、使用焦山碑刻博物馆提供的业务书籍及学习资料;

三、享受焦山碑刻博物馆组织的业务培训等活动;

四、对志愿者工作进行监督,提出建议、批评和意见;

五、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物质、安全保障;

六、自愿退出焦山碑刻博物馆志愿者队伍;

七、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志愿者相关权利。

第三章 志愿者管理

第八条 焦山碑刻博物馆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理论知识和业务培训。

第九条 焦山碑刻博物馆向志愿者发放《镇江焦山碑刻博物馆志愿者服务手册》,如实记录每次服务情况。

第十条 志愿者工作期限一般为一年,经本人申请并获准后可延期;依志愿者本人的意愿,可随时中断志愿服务。

第十一条 焦山碑刻博物馆常年接受志愿者报名,根据需要,择优录取。

第四章 附则

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焦山碑刻博物馆有权撤消其志愿者资格,被撤消者不得再度成为博物馆的志愿者:

一、有违法行为,被公安机关处罚者;

二、表现与志愿者身份不符,有损焦山碑刻博物馆及志愿者形象者;

三、不能遵守《镇江焦山碑刻博物馆志愿者简章》和《镇江焦山碑刻博物馆志愿者手册使用须知》者。

第十三条 本章程于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。

第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权及解释权归镇江焦山碑刻博物馆。